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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其中一人在审理期间死亡民事责任属于自然消灭吗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26

民事责任不会自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应当终止审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终止审理后可否没收被告人的财产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依法终止审理后,不能再对其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但其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案件终止审理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是法院在程序上终止刑事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随着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消灭,对死亡被告人适用刑罚,已失去刑罚适用的目的和意义。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承担,是指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从国家方面来看,表现为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实施制裁,亦即适用刑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被告人自己承担。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主体消灭,当然也就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刑事诉讼程序上看,刑事诉讼活动因失去所指向的对象,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活动的不能,即终止。诉讼主体不存在,不能进行庭审质证、辩解,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能从实体上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即无法确定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当然也就不能并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终止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期间死亡的被告人判处财产刑,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是对刑法预设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制裁。刑罚必须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转化为现实的、由被告人实际承担的具体而确定的刑罚。只有在通过刑事诉讼活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才可以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刑事诉讼和一个与该刑事诉讼相关联的民事诉讼的合并,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否则,该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应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但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其刑事诉讼部分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应当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财产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如被告人没有遗产,民事责任亦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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