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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04-25

被告人判了刑,就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了吗?不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条规定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要求赔偿的权利。被告人因犯罪判刑后,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在刑事审判后,再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即经济赔偿部分。所以,高某被判刑后,仍应赔偿你丈夫的治伤费用,此外,还应包括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

什么样的案件赔钱能够减刑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赔钱减刑”。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赔钱减刑”或“花钱买刑”的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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